学校动态

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章程

序  言

    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简称“师大三中”。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类高完中。其前身是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附属中学,原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影视学院创办,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依托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的先进教育管理理念和得天独厚的艺术教育资源,全国第一所、西南地区唯一一所以文化课为主导以艺术特长生为培养目标的双元制特色高完中。2013年4月16日正式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简称为师大三中),英文表述为NO.3 EXPERIMENTAL MDDLE SCHOOL ATTACHED TO SICHUAN NORMAL UNOVERSITY,住所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金山路88号。

第三条  本校由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举办,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建在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9号,由自然人黄元文、罗共和、罗思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项目投资与管理、教育与培训、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等。

本校是经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四川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的一所实施普通高完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校标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全日制普通中学,以班级为单位的面授形式。

第六条  学制:高中三年、初中三年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及生源范围:

 1、招生对象:应、往届初中、小学毕业生。

     2、生源范围:全国各省市区县。

第八条  办学规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任务和社会需求,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批准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事项;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任免、职权

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学校校务会的监督。

(二)拟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校长组织实施执行。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大型艺术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设副校长1-3名,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任免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受校长指派分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和财务等方面工作。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报经董事会同意并备案后由校长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的任免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三)本校设综合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总务科、财务科等中层职能机构,每一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科员。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分科组、级组,设立科组、级组办公室。

(四)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制定相应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发执行并实行学期、年度考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务、群团和学校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协助并监督校长及校委会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工会组织和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第四章  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程序:

学校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由校长组织校务会拟定,报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报学校董事会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项目

(一)人事管理制度

1、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根据管理和教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兼(艺术课)职教职员工。

2、学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状况,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资金、福利等标准和分发方案。

3、为招聘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职员工办理人事代理。

4、建立健全科学的人力资源体系,有效地激励全校教职员工为基础教育事业奉献才智。

(二)教学管理制度

1、学校通过高效的教育教研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组织日常课堂教学、学籍、教师工作、教学制度、教学档案等工作。

2、按国家规定标准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3、严格按课程标准,开好艺术课,创建普通中学的特色,增设第二课堂,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每期举办一次艺术节。

4、学校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制度,做好招生、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及考试等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成绩等开展经常性、阶段性评估,学期、学年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纲和计划设置教程,使用国家颁发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的新课程改革教材,积极参加和接受国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主持的各项评估和考核,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所有学科运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6、坚持严格规范的德育管理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严格执行各项教学常规制度,认真抓好教师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学段考试等工作环节。建立教师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统计档案和资料库。

7、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基本教学单位是行政班级。艺术课程按专业需分小班、小组授课。各班聘班主任一名,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常规教育和管理。

8、使用的教科书(必修),与四川省示范中学使用的教材一致,校本教材使用本校艺术类学生用书。

9、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日程,安排教学进程,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一天之内由学校决定,并报县级以上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之内报请市教育局批准。

10、重视对教育教学前的学习和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注意心理教育、环境教育和能力教育,注重双语口语的研究和教学,研究文化与艺术课兼容发展的规律,探索文化艺术并举的高中特色教育和初中品牌教育,力争在短时间内把学校办成知名的教育品牌。

(三)教职工管理制度

1、学校对教师、职员、工人实行聘约管理机制,学校董事会可授权校长与教师、职员、工人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双方均须履行合同。

2、学校干部、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4、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水平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个人、学校实际需要准许教职员工合理流动。

5、学校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评价较差的教师实行淘汰制,学校有权责令其转岗或撤岗。

6、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学校保障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7、学校支持并鼓励教职工参加继续深造、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团体,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8、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9、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处罚。被处罚者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2、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励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4、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5、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6、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7、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交给学费和其它费用。

4、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6、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助政策“应帮尽帮、应助尽助”,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设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董事会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性质:

1、资产的构成:(1)举办者投入:①2亿人民币,其中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②合法收入;③无形资产。(2)办学积累。

2、资产的性质: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统一管理。

1、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制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每学年进行一次。本着量力、合理、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使用经费。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聘任校长应本着清廉、合理、节俭的原则开支日常经费。重大日常外出支出必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学校每年度积累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3、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办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4、本校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议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5、学校财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从事财会工作,会计不能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本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参照《民办中学财务财产管理暂行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成本核定后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学校严格执行所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民办中学财务财产管理暂行规定》、《财务报销制度》、《关于物品采购的规定》等,在筹办期内学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学校财务应当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送学校董事会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部门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投资举办者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在确保学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的办学节余中逐年收回投入及合理回报。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明确对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1、做好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加强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管理是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校长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全校齐抓共管,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及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对学校的校舍、设施、设备、电器等有详细的管理细则,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颁布的《刑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

2、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3、常规性的《中学生安全手册》;

4、学校的校规、校纪、条例;

5、卫生防疫安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立校医室,配备合格的人员,建立学生卫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积极做好预防传染、常见病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施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制度

新生进校后,首先进行学前安全教育,组织学习以上安全条例及学校消防安全、治安保卫条例、学生宿舍防火安全“五严禁”“十不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次进行军训期间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  执行学生在校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1、各班每周利用一个朝会时间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

2、学校电视台、广播电台经常宣传防盗、防火、防溺水、防病、防事帮的安全知识及学校安全工作方面报道。定期出版安全知识专刊、板报,不定期邀请消防部门官兵到校做消防安全、防火讲座。

3、学生在上训练课或排练节目前,班主任要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班主任、宿管员在每天晚上查房时,要经常向同学们宣传学生防火“五严禁”、“十不准”。

5、经常教育学生在教室、宿舍、图书馆、餐厅,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注意安全,相互之间不要打闹,在寝室上、下床时也要注意安全。

6、学校组织或班级之间组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要经教务处和保卫科同意,并签订安全方面责任书,班主任及组织部门要进行赛前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坚持学生外出社会实践和外出游览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外出实习、实践必须配备指导老师或班主任,每次出发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指导老师和班主任要负责所有学生的安全。班级外出游览时,要有班主任带队,所有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经领导签字同意,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坚持“谁签字、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周六、周日同学们外出也要注意安全。

2、经常向学生宣传饭前便后要洗手,不要到校外小摊小店购买不卫生食品,以免生病或食物中毒。

3、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对返家学生或留校学生强调不要暴饮暴食,外出游览要小心安全。

第四十八条  注重推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各级各类人员要按照职责掌握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学生情况,努力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不稳定因素消除然萌芽状态。

第四十九条  坚持外事保密、纪律安全教育制度

经常对学生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保密教育,道德规范教育,以保障国家利益及学生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上好体育课,组织好中学生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育锻炼活动及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严格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学校学生业余体育运动队,并认真进行训练,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按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卫生保洁制度。

 

 

第十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连续两年未招生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5、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程序

学校因第五十一条所列原因之一应当终止时,由学校董事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办学终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和董事会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负责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并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二条  资产清算及归属

(一)资产清算

1、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协议,并报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和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资产清算;

2、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二)资产清算的归属顺序:

1、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返回举办者投资。

本校清偿上述费用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校终止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应当妥善处理在校学生。

(四)学校终止时,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校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附属第三实验中学学校负责解释。